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救,2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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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高梓晴
相 對 人 朱國禎
李春惠
李冠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40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朱國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新北市樹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9-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汽車、股票等財產,收入又不固定,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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