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消債更,11,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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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孫宗傑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43×10=1,72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107至109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
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10年11月至112年10月每月薪資收入7,500元;
然據聲請人提出之110、11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有諸
多股票買賣,且112年度基本工資為2萬6,400元,聲請人正值壯年,此收入顯不符常情,故請聲請人說明原因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0年10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10月20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兩年月薪資僅7,500元(110年11月至112年10月),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
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即112年10月19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10月20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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