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消債更,3,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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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明城


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人×10份×51元=3,57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租賃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9月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9月8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老年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9月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即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8月至113年1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別為18,720元、18,960元、19,200元、19,68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
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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