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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美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4,59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主張毀諾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方案之原因為95年9月每月收入僅約1萬5,000元等語。
請說明聲請人95年9月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於110年12月至112年4月分別於何早餐店及檳榔攤工作?負責工作?雇主?每月薪資(如為打工,請提出每月工時及時薪)?為何雇主未投保勞健保?請提出相關薪資文件。
又於112年5月至112年11月任職於攸希企業社負責何工作?每月薪資(如為打工,請提出每月工時及時薪)?除在職薪資證明書外,有無其他薪資文件。
其次,聲請人於112年11月至今任職於何處?負責何工作?每月薪資?再者,聲請人為何無法從事領取基本薪資之工作?六、請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及目前同住之人?又聲請人戶籍地及現居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併執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聲請人前配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陳報到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每月已入不敷出,投保多張保險之資金來源?每月保費繳交方式?
十一、請聲請人檢視已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資料,補正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十二、請聲請人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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