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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石盛中
法定代理人 陳儀玲
石曜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識翔等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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