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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游榮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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