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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同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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