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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抗 告 人 林容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米平間因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46643號修復漏水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5 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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