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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張世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心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伍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等)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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