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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蔡旻蓁即歐悅居家設計舘
被 告 白力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9月4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不併算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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