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088,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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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告 許勝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榮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應以公開文章方式向原告道歉30日,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請求回復名譽及行為不行為,屬非財產權之訴,揆諸前揭說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5,100元(計算式:2,100元+3,000元=5,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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