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10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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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告黃珍英


被告林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兩造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簽立之「債務清償契約」之法律行為(下稱系爭契約),應予撤銷。㈡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經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為排除系爭契約效力,而系爭契約所載債務金額為6,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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