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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丁煜書
訴訟代理人 童 行律師
被 告 林東照即兆申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1,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8,42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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