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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8號
聲請人黃靜麗
代理人劉國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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