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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歐玉女
被 告 柯信州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信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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