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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告 古馷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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