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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劉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浮誇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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