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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陳榮珠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複 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被 告 李建昌
曾英峻
李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間所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含未登記增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基地)應予以分割。
查原告就系爭建物、系爭基地之應有部分為1∕5、1∕25,其於民國112年11月之得標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8萬8,888元(計算式:121萬8,488元+6萬4,000元+6,400元=128萬8,888元),此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據此核定為128萬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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