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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黃宏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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