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06,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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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告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信裕
訴訟代理人陳麗雯律師
被告璞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游愷瑩
被告仙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游愷瑩
被告三多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陳阿選
被告李念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並應補正原告委任陳麗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 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 4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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