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20,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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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林千禾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游如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以被告未依約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0),及其上同區段14260 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9樓之10號房屋、14267 建號即編號64停車位(下合稱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點交給原告為由,聲明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語,衡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買賣系爭房地之契約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2,900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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