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2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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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游美玉
被 告 林韻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8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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