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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告黃國倫
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3,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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