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35,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林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麗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5,5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