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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心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廖培鈞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增榮、陳增富、陳美美、陳增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6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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