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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告張孫乾
趙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仁傑、李仁淵、李林素貞、李金龍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萬8,245元(計算式:260萬5,621元+260萬5,621元+902萬8,812元+49萬8,191元=1,473萬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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