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7,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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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抗 告 人 陳重佑

相 對 人 劉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2 月1 日本院以113 年度補字第137 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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