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7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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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告王照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則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揆諸上開說明,關於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遲延利息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2日止。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834元【計算式:本金1,232,000元+利息273,834元=1,505,83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並有請求項目試算表附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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