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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告磊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暳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415元(壹佰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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