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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告何宸皓
訴訟代理人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曾愉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宜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 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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