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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告陳智豪
訴訟代理人蘇婷惠
被告李巧溱即李育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2,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0,4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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