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8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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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周裕哲

被 告 張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關於標的物滲漏水部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存在。
此非對於親屬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依據兩造間就此爭議所草擬之協議書(原證2),則亦未明確記載修繕費用及價值減損之金額,而無從斟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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