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383,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賴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項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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