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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廖嘉陽
訴訟代理人 王昱忻律師
童 行律師
被 告 蘇萬傳
蘇信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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