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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告黃哲彬
訴訟代理人湯其瑋律師
被告陳亦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條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984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2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上於112年4月28日所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及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為塗銷。上開聲明㈠部分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爰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中鄰近房地(土地+建物)之交易價格為138,465元/平方公尺,核定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5,227,054元(計算式:138,465元/平方公尺×75.5㎡×權利範圍1/2=5,227,0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㈡部分塗銷設定登記系爭房地最高限額抵押權共計19,200,000元,而系爭房地價額為10,454,108元,應擇其低者即系爭房地最高限額抵押權,核定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為19,200,000元,是上開㈠、㈡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24,427,054元(計算式:5,227,054元+19,200,000元=24,427,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 不動產(土地及建物) | 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1 |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2083.69 | 1118/100000 |
2 |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13樓) | 75.5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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