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40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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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代理人李承璋
被告莊堯閔

莊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莊〇〇之姓名年籍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莊〇〇之完整姓名,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故依前揭法律規定,請原告應於前開期間前補正之。
二、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可參)。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復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7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7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莊堯閔具金錢債權,詎莊堯閔於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莊吳寶珠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後,竟與被告莊〇〇為遺產分割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分由莊〇〇1人繼承,因而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1年11月1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莊〇〇應將111年11月1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覆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經核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在於回復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莊堯閔之責任財產,使其債權獲得清償而為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告莊堯閔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之價額較低者定之。
四、又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相鄰、屋齡相近之房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萬9,000元,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07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房屋含土地之交易價額共約1,669萬3,886元。又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莊堯閔之債權額為15萬1,747元,其中14萬8,957元部分自104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7日),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在卷可參,故本件之債權額合計共35萬2,3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對被告莊堯閔之債權額顯低於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標的價額,是本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萬2,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備註
計算方式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
107平方公尺(層次面積99㎡+附屬建物面積8㎡=107㎡)


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99,000元×建物面積107平方公尺=10,593,000元
10,593,00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9.4
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房屋之坐落土地。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1)
101.12

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4,364元×土地面積101.12×權利範圍100分之1=166,2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66,205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1)

11.87

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2,000元×土地面積11.87×權利範圍100分之1=21,6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1,603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1)
50.22

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5,000元×土地面積50.22×權利範圍100分之1=77,841元
77,841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1)
130.26

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5,000×土地面積130.26×權利範圍100分之1=201,903元
201,903元
總計
11,060,552元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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