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邱詠娟
邱龍男
邱詠梅
邱黃玉治
王裕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美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