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44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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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告吳維鈞
訴訟代理人張復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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