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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陳儷亓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被 告 翁建凱
翁品淵
李翁興珠
翁興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翁建凱塗銷本件不動產買賣之預告登記,查本件相似不動產交易單價約新臺幣(下同)15萬794元/平方公尺,本件交易總面積為73.97平方公尺,交易總價計算約1115萬4232元,有原告所提建物謄本及內政部部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憑;
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確認其餘被告9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5萬4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4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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