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44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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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江飛宇
江翔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凌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000年0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房屋估定價額、最新建物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均勿遮隱)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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