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詹嬊陵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瑞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若欲委任盧秋蓮為訴訟代理人,請一併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到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