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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秋堂、許燕萍、梁淑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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