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46,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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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詹麗香


被 告 世達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坤達
被 告 張書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世達聯合科技有限公司、林坤達、張書賓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達聯合科技有限公司、林坤達、張書賓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應合併計算其金額。

查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82,740元【即12,000,000元加計自112年4月13日起至原告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一日即112年10月1日止之利息282,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明㈡部分,原告係請求聲明㈠之借款1,200萬元自111年4月13日至112年4月12日之利息,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82,740元(計算式:12,282,740元+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4,932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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