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告梁蘇金
訴訟代理人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告黃信勲
黃奇智
黃盈珍
黃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4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29日
書記官吳佳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