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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張弘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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