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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再審聲請人 張志豪
張躍騰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高啟超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則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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