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57,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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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王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景達、張佩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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