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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林沛儂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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