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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陶新平
被 告 鍾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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