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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珈民橡膠實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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